业绩离谱增长 金凰珠宝过会被否
2008-08-06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肖晓芬 发自上海
珠宝大王上市未过会,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凰珠宝”)昨首发被否。据悉,金凰珠宝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黄金首饰制造业务产能扩大项目,总投资为1.9亿元。
从炒股高手一跃而成珠宝大王,武汉金凰珠宝创始人贾志宏的财富路径颇具传奇色彩,而正当珠宝大王走上上市路,凤凰要“一飞冲天”时,却生出变故。
炒股高手变身珠宝大王
近年,金凰珠宝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2006年,公司黄金首饰销售量位居全国第二位,市场占有率为3.23%。2007年,市场占有率达到4.25%。目前金凰珠宝采购商中包括了周大福珠宝金行、谢瑞麟珠宝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等零售商。
金凰珠宝表示,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金凰珠宝可新增黄金首饰生产能力15吨,形成每年23吨的产能。预计募集资金在2008年底以前到位,并计划在2009年投产,则公司当年市场占有率可望达到6.57%,其表示将凭借上市打造其行业龙头地位。
而据记者了解,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贾志宏曾以个人名义购置上亿元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后向金凰珠宝两次增资,而这笔巨资的来源竟全部是其炒股所得。
身价增值数亿泡汤
与一些企业上市后“批发”富翁的案例类似,金凰珠宝若如愿上市,也将造就1个亿万富翁、数个千万富翁和数十个百万富翁。
若此次公开发行3334万股以后,贾志宏仍将持有本公司44.85%的股份。按照目前市场平均市盈率20~30倍来推算,贾志宏资产将增值7至10倍,个人财富将达到4亿至6亿元左右。
在金凰珠宝的上市 “造富运动”中,而除了贾志宏之外,前十名股东中,除了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外,其余全部是自然人,持股数在100万到510万股之间,他们或将一夜之间晋升为千万富翁。
招股说明书三大“悬疑”
从股神到珠宝大王,金凰珠宝创始人贾志宏财富路径颇具传奇色彩。在临近上市之时,有投资者质疑,金凰珠宝上市存在着虚增资产等诸多疑点,被指“有造假上市之嫌”。
质疑一:虚增资产评估
据金凰珠宝招股说明书,控股股东贾志宏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的资金来源为其当时出售股票所得。而从贾志宏个人经历来看,也看不出其资金积累过程。成立金凰珠宝之前,贾志宏是军人出身。此外,其未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权,也未经营其他任何产业。
资料显示,2003年,贾志宏购买机器及原材料一举投入的上亿元,全部是其炒股所得,这足以称得上“股神”。购入机器后,又将大部分机器闲置一年多后,才投入生产。
虽然金凰珠宝招股说明书表示,这是因为贾志宏选择将大部分机器设备于条件较为成熟的2004年底以增资方式注入。但仍有投资者质疑其动机可疑,有虚增资产评估之嫌。
质疑二:业绩增长离谱
据金凰珠宝招股说明书披露,金凰珠宝黄金首饰主营业务收入在近三年来增长迅速。
有投资者指出,在其黄金首饰购料加工业务中,2006年,年销售量为21千克,销售额为223万元。2007年,年销售量激增至1357千克,销售额达1.98亿元。销售额在一年之内增长了80多倍,有些离谱。
对此,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金凰珠宝只简单表示,公司2007年按客户要求增加了购料加工业务量,购料加工业务规模的大幅增长,导致其收入比2006年增加了19586.28万元。
此外,据金凰珠宝称,按销售量划分,在2007年内前5名客户销量总计为4吨。
而仅仅在2008年第一季度内,同样是上述5家公司,对其的销售量竟然达到了94吨,而销售收入之和仅为1362万元,与2007年前五名销售收入之和的7324万元相差千里。投资者质疑称,销售量在2008年一个季度之内增长如此之快,而没有相应的收入。如此之大的悬殊,不免让人生疑。有投资者认为,这是其虚增其2007年资产以期达到3亿元营业收入的发行标准的目的。
质疑三:频繁转股有套现之嫌
截至2007年,金凰珠宝公司有2个股东,贾志宏和陈炜。而2007年8月和9月两个月内,两股东分两次分别向40余人转让了部分股份。其中,2007年8月,贾志宏将其持有的8.755%股份转让给2家法人机构及25名自然人;陈炜将其持有的1%股份转让给4名自然人。2007年9月,贾志宏将其持有的公司28.1185%股份转让给3家法人股东及15名自然人;陈炜将其持有的0.50%股份转让给1名自然人。
上述转让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目前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了44名自然人和5名机构投资者。
在2007年8、9月两个月内,贾志宏两次向40余人的大规模的股权转让中,持股比例已经由96.67%降至了59.7965%,套现金额达3600多万。有投资者质疑,其频繁转股的动机是否是套现?
昨日,带着投资者颇多疑问,记者致电金凰珠宝时,该公司财务部一位负责人称董秘正在出差,目前联系不上。在听了记者的疑问后,该人士以其不清楚情况为由拒绝给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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